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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关于金融支持G60科创走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1-10-12 浏览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上海股交中心E板”)或科技创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企业挂牌成功后即给予50万元的补贴,再根据其近三年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和其创新方面的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证券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中介费用的总和。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即“上海股交中心Q板”)成功上线展示的企业,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证券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中介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为贯彻落实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推动“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构筑产融结合新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建设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的意见》(松委〔2016〕67号)、《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就金融支持G60科创走廊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的原则,聚焦G60科创走廊,辐射全区,做好区内重点产业的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扶持,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同时鼓励企业在上市挂牌后将募投资金用于本区产业投资。

        坚持强化服务、重大扶小的原则,加强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工作,通过资源聚焦推进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构筑产融结合新高地,鼓励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一步优化配置,提升竞争力。

        坚持要素集聚、优化环境的原则,打造有利于金融机构集聚和金融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融入和服务松江产业经济转型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总体目标

        根据松江“十三五”发展规划和G60科创走廊建设总体方案,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与科创产业的对接工作,加快基地+基金发展模式的探索和推广,推动包括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券商、并购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融入和服务松江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引进100家业界有影响力的VC和PE投资机构,管理基金规模不少于500亿元;新增500家上市挂牌培育企业,科创产业的财富效应逐步显现。

        三、组织领导

        成立松江区产融结合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委、经委、国资委、人社局、安监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土局、房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区产融推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产融结合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专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金融支持G60科创走廊的规划及措施,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战略投资者对本区产融结合工作的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助力企业做大做优

        1.加大上市挂牌财政支持力度,降低直接融资成本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分别在两个阶段落实: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并且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给予200万元补贴;完成发行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对在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原则上参照上述政策。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补贴。企业挂牌成功后即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再根据其近三年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和其创新方面的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中介费用的总和。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上海股交中心E板”)或科技创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企业挂牌成功后即给予50万元的补贴,再根据其近三年形成的区级财力总额和其创新方面的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证券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中介费用的总和。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即“上海股交中心Q板”)成功上线展示的企业,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证券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中介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鼓励本区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上市挂牌。本区企业被异地企业并购,并将上市挂牌主体迁回本区的,视同本区企业上市挂牌予以支持。

        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原则上参照本区上市挂牌企业予以补贴,再另行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引入的企业,如在三年内实现上市、挂牌新三板、挂牌上海股交中心E板或科创板的,分别给予保荐机构(主办券商)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登陆其他由国务院同意设立的资本市场,参照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执行。

        2.加大其他方面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对已经进入上市挂牌程序的企业,鼓励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在本区,对其募投项目予以优先配置资源。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本区投资新建符合G60科创走廊产业定位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予以立项或报批。

        3.加强上市挂牌服务,完善各项工作举措

        提供上市挂牌前辅导。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企业上市挂牌良好氛围。建立上市挂牌企业数据库,跟踪企业上市挂牌意向,会同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对企业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申请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区有关部门采用集中会审,加快限期办理。加强对全区企业的排摸梳理,上市一批、培育一批、带动一批,加快上市挂牌后备梯队建设,做好指导备案工作。

        加强上市挂牌中支持。加强培训和辅导,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加强业务分类培训辅导和扶持培育,积极发挥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指导、专业辅导,切实帮助企业提高上市挂牌能力。

        强化企业上市挂牌后服务。跟踪企业上市挂牌后募集资金及成长发展情况。搭建服务平台,对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推进企业的互动交流,加强监管,助力企业共谋发展。

        (二)加快金融机构集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对新引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融资租赁、财富管理、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其开户行在松江的,经认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给予租房或购房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所在区域平均租房价格给予50% 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上述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每家机构6人以内),经认定,对其3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及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募集资金)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40%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募集资金)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募集资金)10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对本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且单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合同金额的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每年对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进一步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信贷奖励考核和信贷风险补偿,根据上海市《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和信贷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三)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加大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积极发挥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为我区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对批量担保的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提供信用融资担保;对个案担保的非重点支持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供融资担保;对获得创新基金项目、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七大战略新兴行业等作为个案担保业务的重点支持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提供融资担保。对于个案担保业务,由合作银行选用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对全部债权设置担保措施。

        本区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轻资产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且担保费按低于市场费率收取的,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参照《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办法》实行,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对成功实现并购重组的本区企业,并购后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注册地和税收均在本区,按并购后形成的地方财力总额超过并购前一年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期限3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或高管因并购交易而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符合条件并经税务机关备案和认可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延期缴税。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沪松府〔2011〕78号)自动废止。

        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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