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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落户条件放宽
日期:2021-09-28 浏览



导读:最新人才落户条件针对适用对象基本上没有政策的区别,但是放宽了申请的条件和因为个人因素导致的一些以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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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变化

1.新版《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和以往基本没差别,部分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

2.新版政策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要求

3.继续明确退休前5年都可申请

4.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规定获奖后申请时间为5年内。并且明确了高技能人才为“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而非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5.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明确需在项目执行期内,引进人才为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6. 新版政策中细化了“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的认定机构,新增航运人才,并对每一类专门人才进行了明确解释。

7.申办具体流程的时间大大缩短,公示期由15天减少到5天。

二、人才引进相关问题解答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三、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其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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