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酿大麻烦
“我后天要着急回家,请你们一定帮我把我妻子产假期间的工资要回来!”2月5日上午10时,九里亭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待了杨某,他称老婆在产假期间没有领取到生育生活津贴。为了能够帮助他在离松前顺利解决此事,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行动起来。
据了解,其妻张某于2018年11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8月10日张某生产,由于未缴纳社保,因此她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她向公司提出支付生产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需求遭拒后,张某授权丈夫杨某来中心调解。
随后,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吴晓霞拨通了公司法人代表的电话进行沟通。根据公司法人代表的反馈,张某系公司前一名法人代表招聘来的,前法人代表将公司转让给现法人代表后,公司继续留用该员工但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自行向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每月多支付500元现金,公司一直照其要求按月支付。”现法人代表称。
由于家中只有张某一人照顾孩子,被申请人杨某着急返回老家。“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我在两天内多次拨打公司电话,请他们尽快来中心调解。”在吴晓霞的多次努力下,公司法人最终同意在2月7日上午9时来中心进行现场调解。确定见面调解时间后,吴晓霞开始利用休息时间查阅、标记法律条文,为调解做好充足的准备。
调解当日,吴晓霞向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展示法律条文规定,告知他们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必须为全日制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现金或其他补贴的形式发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立即与劳动者补定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未与员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张某在生产后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公司应支付该员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并按照规定补发张某11个月工资。
在吴晓霞的宣教和调解下,申请人和被申请公司均认识到,自己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着不当行为,最后双方达成共识,由公司于2月8日支付张某21333元。
松江人才网
据了解,其妻张某于2018年11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8月10日张某生产,由于未缴纳社保,因此她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她向公司提出支付生产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需求遭拒后,张某授权丈夫杨某来中心调解。
随后,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吴晓霞拨通了公司法人代表的电话进行沟通。根据公司法人代表的反馈,张某系公司前一名法人代表招聘来的,前法人代表将公司转让给现法人代表后,公司继续留用该员工但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自行向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每月多支付500元现金,公司一直照其要求按月支付。”现法人代表称。
由于家中只有张某一人照顾孩子,被申请人杨某着急返回老家。“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我在两天内多次拨打公司电话,请他们尽快来中心调解。”在吴晓霞的多次努力下,公司法人最终同意在2月7日上午9时来中心进行现场调解。确定见面调解时间后,吴晓霞开始利用休息时间查阅、标记法律条文,为调解做好充足的准备。
调解当日,吴晓霞向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展示法律条文规定,告知他们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必须为全日制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现金或其他补贴的形式发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立即与劳动者补定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未与员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张某在生产后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公司应支付该员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并按照规定补发张某11个月工资。
在吴晓霞的宣教和调解下,申请人和被申请公司均认识到,自己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着不当行为,最后双方达成共识,由公司于2月8日支付张某21333元。
2月8日,杨某给吴晓霞传来公司转账证明。吴晓霞提醒劳动者,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知法、懂法,要求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得要求企业以现金或其他补贴形式发放。同时,她呼吁企业要遵守劳动法,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且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入职后,企业要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松江人才网
上一条:
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召开
下一条:
政策“礼包”贴心 企业省时省心

